■控诉

■控诉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伊犁分院起诉书

伊地检刑诉字(1997)第71号

被告人周远,男,汉族,现年27岁,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伊宁市三中家属院。1997年5月22日因流氓伤害一案被伊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伊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无前科,现在押。

被告人周远流氓、伤害一案业经伊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1997年8月15日移送伊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伊宁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管辖,于1997年9月26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查明:

1996年12月6日晚,被告人周远潜入伊宁市三中女生宿舍,用刀割烂女生李甲短裤,用刀刺伤李甲阴部。经医生诊断,李甲阴道侧壁裂伤深达穹隆部,最终失血性休克。

被告人又将同宿舍的女生赵某某穿的毛裤、线裤、短裤割烂后,用刀子刺伤赵某某的阴部,伤情长达2cm,伤口周围可见2.5cm×3.5cm陈旧性血肿。

1996年4月21日晚,被告人周远携带作案工具窜入伊宁市三中女生宿舍,把灯拉灭后,用刀子捅女学生李乙的阴部,捅伤后,李乙拼命反抗,十分钟后,李乙痛得晕了过去,同宿舍的女生吴某发现后,用凳子砸了周远,被告人还用刀子逼吴某后才离去。

1995年11月11日晚,被告人周远携带作案工具进入伊宁市三中校内女生宿舍,割烂女学生张某英的内裤,用刀子刺伤其阴部,被同宿舍女生发现后,被告人翻窗逃走。

1994年9月28日晚,被告人周远携带作案工具窜到农四师一中院内,潜入女生宿舍,用刀子捅伤女学生张某的阴部,经医生鉴定诊断,共有5点裂伤,左侧小阴唇有0.5cm破口,阴道后壁撕裂伤,创口长3cm,缝合三针。

1995年9月底,被告人周远潜入方某所住农四师一中106女生宿舍,用刀子割破其内裤,将其阴部捅伤后逃跑,经军区医院及农四师一中医务所诊断,其阴道创伤约1.5cm,创伤边缘整齐。(https://www.daowen.com)

1996年12月25日晚,被告人周远窜入伊宁市三中女生宿舍,手持匕首,双手按住女生朱某玲的胳膊,用刀子刺进了朱某玲的手臂,朱某玲踢了周远一脚,被告人周远被踢后碰在房内的炉子上,发出了响声才离去。

1996年1月和6月,被告人周远携带作案工具进入伊宁市三中女生宿舍,撬门骚扰,被发现后逃离现场。

1997年5月17日晚,被告人周远携带40cm长螺纹钢筋、匕首、手电筒等作案工具,潜入伊宁市三中女生宿舍内,摸女学生王某的上身及阴部,并割烂其短裤,为达到其性快感,用刀子捅伤王某阴道、外阴、膀胱等,造成其尿失禁,经法医鉴定,其伤情为重伤。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查图、勘查笔录,录像带,被害人的证言,辩认笔录,被告人作案时所画地图在卷为证,被告人也供述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远无视国家法律,流氓成性,惨无人道,多次摧残无辜女青年,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237条关于伤害罪及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规定,且情节严重、手段残忍。为打击犯罪,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妇女的身心健康,特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伊犁分院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