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加之罪
2026年02月28日
欲加之罪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认定:2010年4月,为骗取钱款,丁育多次向丁钢借款遭拒,后由丁小红出面向丁钢借款,丁钢表示同意。同月28日,顺通公司将1000万元划到丁育在华夏银行杨浦支行的账户上。次日,丁小红在一份支付申请书上签字……
2012年2月2日,顺通公司向法院起诉,追索上述1000万元。审理期间,针对丁小红向法院递交的股东会决议等复印件的真实性,双方意见产生分歧,但谁都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真伪。(https://www.daowen.com)
仅依卷宗,就能明显看出丁小红是被冤枉的:①丁小红向法院递交的相关证据系复印件,对方当事人不认可,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并不会造成社会危害。没有危害结果,如何入罪?②在债务纠纷的民事诉讼中,即使当事人为逃避债务提供了虚假证据,在法庭查证属实后承担的也不过是败诉结果,这起典型的民事纠纷何来诈骗?而且最高人民检察院早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通过诉讼骗取财物的行为可按妨害民事诉讼处理,不宜按诈骗立案。③本案诸多证据显示顺通公司系丁小红二弟丁育投资设立,案发时丁小红系代丁育持股,占顺通公司51%的股权,难道丁育伙同丁小红诈骗自己的巨额财产?丁钢在顺通公司没有一分钱的股权,他怎么成了顺通公司的所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