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立华以仁和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有合法的授权

二、许立华以仁和 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有合法的授权

现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仁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张振刚、孟磊授权许立华以仁和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并向许立华交付相关资质及公章。证人张振刚、贺建向侦查机关作了不实陈述,试图推卸责任,实际上仁和公司至2015年仍在运行。

以上事实有张振刚、贺建的笔录以及侦查机关2015年8月10日出具的说明证实。旭升公司的调解书可以证实2011年1月1日仁和公司为许立华担保向孟磊为股东的旭升公司借款1 300万元,现旭升公司申报债权3 000余万元。结合大庆佳慧咨询公司的组成(2011年1月7日)、孟磊替韩影(仁和公司股东)签字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010年10月26日)、哈尔滨市公安局调取的龙江银行开户印鉴卡(2011年11月2日)、仁和公司资金流水(2011年11月2日贺建办理的预留印鉴卡、2014年5月13日仁和公司对账单)、瑞华会计师事务所(2014)第23040027号专项审计报告等书证,以及张振刚、贺建等对于实缴注册资本2 000万元的公司被宣告破产的反应等证据,可以证明许立华得到了张振刚等仁和公司控制人的授权,以仁和公司名义进行涉案工程的后续经营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