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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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7月,献县的冯某报案称,其母李树新被人杀死在家中,并被抢走现金300余元。

2011年,有人到公安机关自首,说他曾伙同杨有军、梁某、刘某在献县入室抢劫杀人。

2014年7月22日,家住湖北省竹山县的杨有军被献县公安局羁押归案。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杨有军犯抢劫罪。原判认定,2001年7月15日凌晨1点许,杨有军伙同梁某、张某、刘某来到献县子牙河新大桥南头东侧平房内实施盗窃,张某和刘某负责放哨,杨有军和梁某进入里屋翻找财物。行窃过程中,被害人李树新被惊醒,杨有军手持铁棍击打被害人李树新头部,致李树新钝状物作用颅脑损伤死亡。

2015年7月22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沧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杨有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原判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限制减刑。宣判后,杨有军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2015年12月24日,河北省高级人民院作出(2015)冀刑一终字第132号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https://www.daowen.com)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2016)冀09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根据杨有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定杨有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原判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5 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6年8月19日,杨有军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主要内容为:在其偷东西的过程中被害人惊醒,其很害怕,就顺手打了被害人一下,不知道打在什么地方,本意并不想打死被害人,原判量刑过重。

本案二审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在重审二审程序启动时,因杨有军无经济条件委托辩护律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通知河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2017年2月16日,河北省法律援助中心决定指派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周志远律师为杨有军抢劫案二审阶段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2017年8月28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刑终538号刑事判决书,采纳辩护人辩护意见,对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本案能认定杨有军犯抢劫罪的出庭意见不予支持。二审宣判后,杨有军被无罪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