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签订买卖合同,为借款提供担保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2026年02月28日
四、通过签订买卖合同,为借款提供担保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采取以买卖这种非典型的担保方式向毛奕博、朱连文借款的事实发生在2011年4月1日及之前。发生该借款行为时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事后确认回迁户之外的)涉及的房屋价值均超过借款数额(从破产申报债权的数额计算得出:毛奕博的合同总价款为4 356 720元,朱连文的合同总价款为7 826 840元,另一套门市房具体情况不明)。结合办理工程审批手续、资金投入、破产管理人审计报告等证据,可以证实许立华与毛奕博、朱连文签订借款合同及所谓的买卖房屋合同时未虚构事实,其在签订合同时(并至今)拥有整个涉案工程民法意义上的全部财产性权益。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是基于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但本案中,朱连文、毛奕博二人均在审查了合法有效的宇龙公司相关建设资质的前提下,签订数倍于借款额的买卖合同,并未产生错误认识(朱连文、毛奕博、王佳晶均认可是借款行为及所谓的变相抵押可变通行为,事实上该小区入户时,大量的回迁户等进行了房产调换),并且所借贷款项都用来建设涉案工程(该工程已完成投资七八亿元),也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https://www.daowen.co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规定了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担保时的处理方式,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审理中不认可以买卖合同为担保的担保方式,而是以基本法律关系(借贷关系)为审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