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现场辨认、指认不规范,不能得出一致的案发现场事实
第一,上诉人杨有军虽然观看过案发现场的录像,辨认是案发现场,但并没有具体指出录像中的案发现场与其实施犯罪的案发现场的一致之处,且辨认的现场是经过变动的,而非原始现场,辨认的真实性、可靠性大打折扣;第二,案发现场录像未完整播放,没有播放室内部分;第三,案发现场录像显示办案人员的着装不符合法律规定,其身穿短袖、短裤、沙滩凉鞋等,违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因此,该现场辨认过程违反法定程序。本案庭审中,上诉人杨有军更加明确地指出了多处与其作案现场不一致之处,因此,应以其庭审质证为准。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综合本案事实,改判上诉人杨有军不构成抢劫罪。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给予充分考虑并采纳。(https://www.daowen.com)
此致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周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