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案中四名同案犯供述的作案时间与其他证据所证不一致
第一,杨有军先后供述的作案时间分别有2000年或2001年7月的一天、2000年六七月的一个晚上;同案犯张某先后供述作案时间是2003年秋天、2001年夏天或秋天;同案犯刘某供述作案时间是2001年7月的一天凌晨;同案犯梁某供述是2001年夏天。即使离案发有一定时间,也不至于四人对年份、季节全部都记忆混乱,无法得出一致结论。(https://www.daowen.com)
第二,证人冯某2001年的笔录证实,“凌晨3点来钟,我听见动静后,看到四个人各骑一辆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到了桥头”。证人杨某2001年7月15日的笔录证实,“凌晨3点听到狗叫后,我妻子起来看了看,四个人骑自行车向东去了……看见岳母屋里正亮着灯逮蚊子……”四名同案犯的供述均称其作案时间是在当天晚上十一二点左右,而上述证人证言证实被害人李树新凌晨3点左右还未被伤害,因此不排除有其他人员进入屋内伤害被害人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