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指认录像、现场指认笔录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三、现场指认录像、现场指认笔录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2012年9月22日,即上诉人卢荣新作出有罪供述的次日,上诉人卢荣新对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公安机关制作了现场指认录像及现场指认笔录。原判认定现场指认录像及现场指认笔录与卢荣新有罪供述一致。经审查:

1.二审庭审中质证的现场指认录像显示,上诉人卢荣新在指认时多次迟疑不决,现场多次出现他人提示的情形,指认过程不顺畅、不自然。(https://www.daowen.com)

2.上诉人卢荣新指认现场时描述的作案过程与现场指认笔录及其有罪供述存在明显矛盾。原判认定现场指认录像及现场指认笔录与卢荣新有罪供述一致,与事实不符。

综上,现场指认不能排除存在诱导的可能,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现场指认录像与现场指认笔录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对出庭检察员所提应予排除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