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诉
临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6]51号
被告人:王力军,男,汉族,初中文化,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务农。2015年3月2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临河区公安局立案侦查,2015年3月27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临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31日被临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力军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此案后,于2015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于2015年9月17日、12月2日退回临河区公安局补充侦渣,临河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6年1月2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检察长批准于2015年1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4日至2015年3月11日,被告人王力军未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在临河区白脑包镇附近村组,无证照经营违法收购玉米,非法经营数额218 288.6元,将所收购的玉米卖给巴彦淖尔市粮油公司杭锦后旗蛮会分库,非法获利6 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力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退缴非法获利6 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https://www.daowen.com)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情况说明、证人证言、扣押清单、照片收购玉米结算单、汇总表、证明、视听资料、抓捕经过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力军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粮食部门许可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非法经营数额218 288.6元,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依法追究被告人王力军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力军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明
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2016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