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辨认、指认不规范,缺乏证明力,影响对事实的认定

二、现场辨认、指认不规范,缺乏证明力,影响对事实的认定

原审将杨有军等四人与李树新被害案相关联的一个重要证据是讯问过程中对2001年现场录像的辨认以及2014年对现场的指认。但存在下列问题:

1.视听资料显示给杨有军等四人播放的2001年现场录像不完整,只播放了室外部分让其辨认,没有播放室内部分。

2.杨有军、梁某、刘某于2014年指认的现场已经是变动的现场,该指认现场的证明力相对较弱。(https://www.daowen.com)

3.辨认、指认的真实性、可靠性存疑。虽然四人均对现场表示确认,但并未说出十几年后依然能够确认这是作案现场的充分理由,除张某外也没有人提到门外的警车、中间屋的化肥等现场明显特征。例如刘某供述其盗窃的地点是在献县县城外的一个平房,具体不清楚,且自始至终也未供述过作案地点的特征,但是却“准确”辨认、指认出现场,该指认、辨认的证明力相对较弱。

4.一审庭审未让杨有军当庭辨认现场照片,也没有当庭播放现场录像。二审庭审杨有军辩称不是其作案现场,只记得有个桥,别的东西没有,是一个四方的桌子,一个跟其差不多高的柜子,屋内没有化肥,没有做饭的地方。所供与李树新被害现场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