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诉

■控诉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哈检刑诉[2016]27号

被告人许立华(曾用名许建),男,汉族,初中文化。2013年11月29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肇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2014年4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5月23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立华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7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4年8月28日、2015年1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4年12月13日、2015年12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15年1月13日、2016年1月18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2月,被告人许立华从王建文、刘立才处接手位于肇源县的置地广场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宇龙公司的名义与回迁户签订置地广场棚户区房屋置换协议书,后以已经注销的仁和公司执照与宇龙公司办理了楼盘整体转让手续,并将项目更名为远望松江小区。2010年12月24日,许立华在拖欠大量工程款无力偿还,工程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下,以工程用款为由并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将回迁户住房及已经抵押给他人的住房重复抵押给被害人朱连文,以借款之名诈骗朱连文300万元。2011年4月1日,许立华以上述手段诈骗毛奕博200万元。2011年11月14日,毛奕博将该债权转移给被害人王佳晶,许立华以上述手段再次骗取王佳晶28万元。

综上,被告人许立华诈骗总金额为528万元,案发后赃款被其转移、挥霍。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4年4月15日在大庆市将被告人许立华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房屋买卖协议、远望松江小区项目转让合同、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存款凭条等;

2.证人王建文、商亚生、苏良、张振刚等人的证言;(https://www.daowen.com)

3.被害人王佳晶、朱连文的陈述;

4.被告人许立华的供述和辩解;

5.哈尔滨裕隆司法鉴定所(2014)012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立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诈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被告人许立华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7条、第69条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永奎

代理检察员:国宇晶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