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将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和目的行为认定为犯罪
一审法院以上诉人不具有药品经营资质,让恒瑞公司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资金在恒瑞公司与受票公司之间空转,制造购销关系的假象,抬高药价,赚取高额利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认定上诉人有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https://www.daowen.com)
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的该认定不符合刑法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一方面,从逻辑上讲,作为商人的上诉人,追求利益最大化无可厚非,且其追求利益最大化与国家税款损失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另一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行为人有“虚开”的故意或者有不缴、少缴、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二者必居其一。设定本罪的目的就是通过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来保护国家的税收法律制度。可实际上,上诉人没有借抬高药价、赚取利润而偷逃、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因此,上诉人主观上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和目的,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观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