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诉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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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
2012年9月10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卢荣新在勐腊县瑶区乡沙仁村委会补角村看见被害人邓某在田里劳作,遂通过小路来到李某生家稻田南侧等候,待邓某准备回家时,卢荣新尾随邓某,并强行将邓某拖至草丛中强奸。在邓某反抗过程中,卢荣新为掩盖罪行使用扼颈、捂口等暴力手段致邓某死亡,并用被害人的锄头挖坑将尸体掩埋,后把锄头丢弃在附近小河中逃离现场。同月18日18时许,卢荣新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害人邓某系机械性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提取的锄头、抓获经过、侦破经过、人身检查笔录、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证人证言、锄头柄DNA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指认录像、相关情况说明及被告人卢荣新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荣新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并在被害人反抗过程中,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第236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卢荣新在实施强奸行为的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https://www.daowen.com)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卢荣新再次提出上诉后,案件又回到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手中。办案检察官仔细看完卢荣新的全案卷宗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卢荣新有罪的证据并不充分。办案检察官指出,尽管卢荣新的有罪供述与现场勘查、鉴定结论部分吻合,但整体上存在几个方面的证据疑点:卢荣新交代的作案手法与死者死因不一致;卢荣新交代案发时死者上身穿花衣服,可实际当天死者穿的是蓝色上衣;有罪讯问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没有声音,未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被认为是作案工具的物证上只有卢荣新的DNA而没有死者的DNA;一些物证在卢荣新的有罪供述里没有交代去向等。
在了解整个审讯过程后,办案检察官认为,公安机关审讯的合法性值得怀疑。卢荣新在公安机关做过八次供述,唯一一次有罪供述是第七次。但这次的录像只有图像,没有声音。办案检察官追问原因时,勐腊县公安局给出的解释是设备出现了故障。据此,办案检察官认为,这份有罪供述的真实性无法得到保障。
为了揭开真相,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经请示后决定将此案通报云南省公安厅,并委托云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案提取的相关物证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鉴定人员运用新技术,对邓某的下身提取物重新做了鉴定,结果发现了一个新的DNA样本,既不是卢荣新的,也不是邓某丈夫的,而是第三人的。随后,云南省公安厅将卢荣新案的有关物证送往北京,请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进行更权威的检验。结果,不仅同样从邓某的下身提取到第三人的DNA,还从邓某的内裤上提取到同样的DNA。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云南省公安厅成立了专案调查组,并向勐腊县公安局发出重新启动侦查的公函。通过现代刑侦技术手段,侦查人员很快锁定了嫌疑人——卢荣新同村男青年洪树华。
因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二审开庭时,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上诉人卢荣新没有作案时间,原审指控卢荣新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的有罪供述、现场指认笔录、锄头柄DNA鉴定意见等三份证据应依法排除,当庭出示的新证据证实当年犯罪的是卢荣新之外的其他人。综上,卢荣新没有实施故意杀人和强奸的犯罪行为,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撤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刑初字第1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告卢荣新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