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
医药行业中的医药代表在我国是个特殊职业群体。本案属医药行业中的业务员和医药代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历经一审、二审,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后再次上诉到二审,经过多方努力,三名原审被告人被改判无罪,历时4年3个月。
本案原审被告人夏宜荣于2010年初,在不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经原审被告人刘瑞君(河北国金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介绍,与河北恒瑞阳光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瑞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建秋商定,由夏宜荣联系生产厂家、配送公司和北京销售公司,恒瑞公司与厂家和配送公司分别签订合同,向厂家购进药品,第一笔购货款由夏宜荣支付,所购药品由厂家发送到恒瑞公司或直接发送到夏宜荣指定的北京四家配送公司,刘瑞君根据夏宜荣提供的厂家相关手续及开票信息和进项发票到恒瑞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和开票事宜,开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再邮寄给夏宜荣。恒瑞公司按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留存票面价10%的费用(刘瑞君从中提取0.2%的开票费作为好处费)。期间,恒瑞公司还为夏宜荣出具了相关委托手续,以便开展工作。
原审被告人吴恒直接与冯建秋商定一致,也采取上述方式进行业务活动。
刘瑞君、夏宜荣、吴恒等人先后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被石家庄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https://www.daowen.com)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一审判决,夏宜荣、吴恒、刘瑞君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一审法院又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判决,认定夏宜荣、吴恒的行为不但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属牵连犯,根据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应认定吴恒、夏宜荣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吴恒、夏宜荣10年、9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各50万元;认定刘瑞君为赚取开票费用点数,实施了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夏宣荣、吴恒、刘瑞君不服,再次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在夏宜荣、吴恒与恒瑞公司的业务往来中,存在实际的药品购销活动,且二人与恒瑞公司属“挂靠”经营,被挂靠方恒瑞公司作为纳税人以其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认定夏宜荣、吴恒、刘瑞君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适用法律错误;同时,夏宜荣、吴恒虽然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不能独立经营药品,但二人与恒瑞公司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是以恒瑞公司名义从事的药品经营活动,而不是独立从事药品购销活动的经营主体,因此也不成立非法经营罪。
2017年8月1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吴恒、刘瑞君、夏宜荣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