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据以定罪的两个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存在严重瑕疵

三、一审据以定罪的两个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存在严重瑕疵

1.本案中(哈)公(刑技)鉴(文检)字(2016)320鉴定意见送检的检材为远望松江小区项目转让合同(2011年5月12日),编号40201603200001;送检的样本为法人授权委托书(2011年4月15日),编号40201603201002。

以上检材及样本都是复印件。经咨询专业鉴定机构,对于复印件无法做出鉴定,并且以上两份合同均产生于许立华以仁和公司名义受让涉案工程之后。所以,该鉴定本身及内容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https://www.daowen.com)

2.对哈尔滨裕隆司法鉴定所(2014)012号鉴定意见进行审核查验,发现该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毛奕博、王佳晶笔录,许立华还款凭证,一审出庭证人证言)相互矛盾,严重失实。

以上两份鉴定意见均未依法告知本案被告人,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应当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