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2014年第39号公告的
工作人员探讨本案性质
在该案件一审期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及解读。辩护人找到了制定该文件的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的工作人员,特别针对本案向他们进行请教。工作人员根据辩护人的阐述和相关材料得出结论:本案夏宜荣的客观行为与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39号公告解读第2条规定的情形类似,即“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本公告规定的情形”。辩护人与其商讨是否可以针对本案给法院出具一份文件,来说明夏宜荣的行为符合该文件规定的情形。国家税务总局工作人员明确表示他们不会向辩护人出具任何书面文件,但若审理法院以征询函的形式向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司法征询函,他们是必须回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