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
肇源县,位于东北松嫩平原腹地,素有塞北江南的美誉。美丽的松花江穿境而过,将这里的土地滋养得无比富饶。
许立华系兰西县人,长年在大庆市生活和务工。2010年中,许立华在肇源县参与王建文、刘立才挂靠的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龙公司”)开发远望松江小区。远望松江小区是个棚户区改造项目,许立华与王建文、刘立才协商,以1 400万元的价格取得该工程项目,许立华实际支付100万元,并给王建文、刘立才开具了部分售楼票据。后许立华办理了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和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等手续证明,并将该项目由宇龙公司转让至仁和公司名下,许立华以仁和公司的名义继续开发远望松江小区。
远望松江小区建设过程中,因资金周转的需要,许立华重复抵押多套住房,分别向朱连文、毛奕博、王佳晶高息借款。
2012年8月和9月,许立华将远望松江小区未完工的工程分别承包给肇源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李佰伏。2013年11月29日,肇源县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许立华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https://www.daowen.com)
2014年1月,王佳晶、毛奕博先后到哈尔滨市公安局报案,称许立华诈骗其二人共计300万元。公安机关立案后,于2014年4月15日在大庆市九龙潭洗浴中心将许立华抓获,次日将其刑事拘留。2014年4月25日,朱连文到哈尔滨市公安局报案,称许立华诈骗其300万元。
2014年7月28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案件由哈尔滨市公安局移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2月16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进入审理阶段。
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2016)黑01刑初49号刑事判决,认定2010年12月至2011年11月期间,许立华以工程用款为由,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使用以远望松江小区回迁户住房作抵押及以已经抵押的住房再次作抵押的手段,骗取朱连文钱款300万,毛奕博、王佳晶钱款228万,共计528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许立华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宣判后,许立华不服,提出上诉。
上诉后,由王世军律师担任许立华的二审辩护人。2017年6月9日上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一级高级法官王树江担任审判长,组成合议庭到宾县人民法院巡回开庭审理此案。在充分听取检方与律师的意见后,二审法院认为许立华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许立华的借款行为不符合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以及一审据以定案的两个鉴定意见证明意义不强,且与其他证据相矛盾的辩护意见,并于2017年6月27日将许立华取保候审,2017年7月20日作出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