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发行与流通中的信用保证
2026年01月15日
(三)人民币发行与流通中的信用保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我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货币是权力的象征,具有排他性、唯一性,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必须有独立的而且唯一的货币。这是国家主权的象征,是国家的权力,也是公众在货币关系中所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也就是说,人民币的发行必须坚持经济发行的原则,反对财政发行。坚持经济发行原则,坚持马克思的货币流通规律,货币的发行就有价值支撑,货币流通就能积极地反作用于商品流通,人民的利益就能真正得到保护。这是国家作为货币契约的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承诺,是对民众的责任。(https://www.daowen.com)
中外历史上因政府滥用货币发行权引发的动荡数不胜数。中国元朝的灭亡就与政府滥用手中的货币发行权有直接的关系。元代几乎年年用兵,庞大的军费开支,加上政府的腐败,在国力不足的条件下大建工程项目,导致财政赤字严重,政府信用破产。1351年,红巾起义爆发,1368年,朱元璋于南京建立明朝。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推行的金圆券改革,打着币制改革的幌子,实则将老百姓手中的黄金、美元搜刮一空。国民党政府承诺将从老百姓那里集中的黄金作为货币发行的准备金,但实际上,黄金被国民党政府偷运出了中国大陆。金圆券的发行加剧了国民党政府的垮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