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融资租赁中的自然灾害风险
融资租赁业务一般涉及设备供应方、出租方、承租方三方当事人,租赁合同由出卖人、承租人和出租人三方协定,由出租人出资购买租赁物,在明确一系列条件后租给承租人使用,通过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方式获取收益。为保证出租人的利益,设备供应方基于销售设备的愿望往往会为承租方提供租金保证。在M公司与C公司的租赁业务中,不仅与C公司明确了租金支付的各种风险排除状况,而且设备供应商D也为承租人提供了连带保证。但C公司所租赁设备由于自然灾害而毁损,还是发生了拒付M公司租金的风险,D公司也仅代偿了一年的租金。事实上,D公司也因为C公司租赁设备毁于突发的自然灾害不得不代偿租金而出现损失,其后期代C公司偿付M公司租金也面临困难,因此,M公司后期租金面临的风险不言而喻。(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