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40 矿业权抵押未经管理部门备案,是否受法律保护
【问题】
张某向王某借款5000万元,并以甲公司持有的采矿权进行抵押,约定若借款人张某不能按时归还借款本息,贷款人王某有权直接处置采矿许可证涉及的资源、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所有权益,但双方并未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抵押备案手续。后来,由于合同到期后张某无力偿还欠款,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行使矿业权抵押权,将甲公司的采矿权作价偿还债务。本案中,未经备案的矿业权抵押权能否受到法律保护?
【解答】
一、矿业权抵押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抵押备案
目前,《物权法》《担保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以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中都还没有矿业权抵押的系统规定,关于矿业权抵押的相关内容,目前散见于国土资源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和地方的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之中。
2000年国土资源颁布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首次对矿业权抵押进行了规定,其第五十七条规定:“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2011年《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对采矿权抵押的条件和所要提交的材料等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细化。据此,当事人以采矿权进行抵押的,应当持抵押备案申请书、抵押合同、贷款合同、采矿权有偿取得(处置)凭证、采矿许可证(复印件)等相关要件,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符合规定的,登记管理机关向抵押双方出具备案证明。一些地方也还出台了专门的规范性文件对矿业权抵押备案制度作出了规定,例如《陕西省采矿权抵押备案管理办法》《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抵押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对矿业权抵押备案的客体、条件、程序等作出了更为详细、系统的规定。
二、矿业权抵押未经备案会面临法律风险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目前与《物权法》规定相配套的矿业权抵押登记尚未建立,未经备案的矿业权抵押权是否成立在法律上也没有明确规定。这就导致实践中司法部门往往将矿业权抵押备案的功能等同于矿业权抵押登记的法律地位,认定未经登记的矿业权抵押权不成立,从而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
三、本案的处理结果及启示
本案中,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法律虽未禁止将采矿权进行抵押,但采矿权作为不动产物权,其抵押应根据不动产的规定在相关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王某与张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的抵押担保条款虽成立,抵押合同生效,但该抵押权并未有效设立,不产生法律效力。二审法院也认为,该抵押因没有在相关部门办理备案登记,而未成立生效,维持了一审判决。据此,为了避免出现矿业权抵押权无法实现的法律风险,当事人在办理矿业权抵押融资时,应当及时向矿业权原登记机关办理抵押备案,同时还可以在抵押合同中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通过违约责任的追究保障机制,督促对方及时配合办理备案手续,确保矿业权抵押能够合法有效设立。
(刘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