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题】

2008年,甲企业取得某宗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后甲企业谎称该宗地的使用权证书丢失,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了补办。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甲企业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为甲企业补办了证书,但未在登记簿上记载,也未在证书上注明“补发”字样。2015年,甲企业将该宗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乙企业并依法办理了登记。2016年,乙企业与丙企业签订合同约定将该宗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给丙企业,双方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时发现甲企业手中仍然持有补发前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登记机构能否办理转移?(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