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81 登记机构如何协助公安、检察机关查封土地权利

问题81 登记机构如何协助公安、检察机关查封土地权利 [6]

【问题】

实践中,除了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查封土地权利外,还经常出现公安、检察等机关要求查封土地权利的情形。对于人民法院的查封,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有关的政策文件已经加以明确规定,但是对于公安、检察等机关的查封协助要求,目前国家基本上没有相关的规定,土地登记管理机构应如何办理?

【解答】

根据实践需要以及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相关规定,公安、检察等机关要求协助查封的,土地登记机构可以办理。(https://www.daowen.com)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可以扣押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但没有规定其具有查封不动产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颁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只是明确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查扣赃款赃物的范围是动产,也没有明确规定不动产。

但《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可否查封冻结不动产或投资权益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1〕1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有权依法查封、冻结犯罪嫌疑人以违法所得购买的不动产”。

实践中,为了侦查案件的需要,或避免犯罪嫌疑人转移赃物,公安、检察等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确实存在查封冻结犯罪嫌疑人土地权利的必要。土地登记机构在遇到公安、检察等机关要求查封时,也基本上都予以协助办理。笔者也认为,公安、检察等机关要求协助查封的,土地登记机构可以办理,但是笔者建议登记机构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如果查封错误,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人民法院查封错误的,已经有司法解释明确由错误发出协助执行通知的法院承担司法赔偿责任,协助执行义务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于公安、检察等机关的查封错误,目前国家没有明确规定。而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如果因为公安、检察等机关原因,导致协助查封登记错误,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公安、检察等机关追偿将存在很大难度。

二是查封期限的问题。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期限,已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一般为两年,另外查封期满后如何续封以及续封的时限等也有明确规定。对于公安、检察等机关的查封时限,则没有任何规定。如果查封时限不明确,将导致查封之后,即使案件侦查审判完毕但因查封机关不办理解封而使登记权利人的土地权利长期冻结的现象频繁出现。类似的问题,在人民法院和国土资源部、原建设部出台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对法院的查封期限明确之前也曾出现过。如果这样,不仅登记权利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而且也违背了创设查封登记制度的初衷。

上述这两个问题,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联合与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相关的文件加以明确。在相关的解决方案出台之前,建议登记机构与要求协助查封的公安、检察等机关书面明确上述相关内容之后再办理查封登记。

(蔡卫华 朱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