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91 利害关系人对土地权利证书遗失声明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
【问题】
某房地产公司三位股东不和,其中二位股东持有公司的一本国有土地使用证拒不交出,另一位股东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在公司所在市《××日报》登报声明遗失,并向该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补办土地使用权证。该国土资源局发出补发公告,公告期间,持有证书的两位股东提出异议,并向该局出示了声明遗失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实该证书没有遗失。该国土资源局应如何处理?
【解答】
国土局不应补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给该公司。这个问题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应该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或提交司法部门处理后,由土地登记部门根据处理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首先,该问题不属于土地证书灭失、遗失后补发的情形。
《土地登记办法》第七条规定,土地权利证书补发可以单方申请。第七十七条规定:“土地权利证书灭失、遗失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灭失、遗失声明后,方可申请补发。补发的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注明‘补发’字样。”可见,土地权利证书灭失、遗失声明的主体是土地权利人。原文中,相关部门应该先查证在《××日报》刊登遗失声明的股东其法定代表人身份是否属实,否则不能刊登遗失声明。实践中,各地均将遗失声明无异议作为补发土地权利证书的申请条件。如《江西省土地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土地权利证书遗失、灭失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向土地主管部门书面报失,并在本地报纸刊登启事;启事刊登后30日内无异议的,可以申请补发土地权利证书。申请补发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遗失、灭失原因的书面说明和承担法律责任的具结保证书。(二)刊登遗失、灭失土地权利证书启事的报纸。补发的土地权利证书应当加注‘补发’字样。”原文中,持有证书的两位股东在公告期间提出异议,并出示了声明遗失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实证书没有遗失。可见本案不符合遗失声明无异议的申请条件,因此不能进行补发。
其次,利害关系也不应以启动异议登记程序作为解决途径。
有人认为,由于在报纸上刊登了该证书的遗失公告,即说明该证书已经无效,因此国土局应将两位股东手里的证书收回,补发给声明遗失的一方,并告知两位股东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在异议登记期限内到法院起诉,然后等法院的判决,或等异议申请期限过后继续办理登记。这样,由于有了异议登记申请,对补发的登记申请可以不予受理。(https://www.daowen.com)
这样处理不妥。一是误解了遗失公告的作用,并非刊登了公告,该证书就当然失效,而是应该看遗失公告是否有异议,没有异议的,证书失效,进入补发程序。若有异议,如有证据证明没有灭失、遗失的,证书仍旧有效。
二是误解了异议登记的目的。《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利害关系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土地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的证明文件,申请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目的是暂时限制土地登记簿上的权利人的权利,以保障提出异议登记的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如属于甲的土地被登记到了乙名下,甲申请更正登记遭乙拒绝,为防止乙将土地转移给丙,甲申请异议登记。原文中,该宗土地应该登记在房地产公司名下,虽然股东意见不合,但其实质是同一权利人内部意见不合。
(于丽娜)
[1] 本部分内容曾发表于《中国土地》,2016年6月刊,第56页。
[2] 本部分内容曾发表于《土地矿产法律实务操作指南》(第八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6月版,第10页。
[3] 本部分内容曾发表于《中国土地》,2016年4月刊,第59页。
[4] 本部分内容曾发表于《土地矿产法律实务操作指南》(第八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6月版,第41页。
[5] 本部分内容曾发表于《土地矿产法律实务操作指南》(第八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6月版,第35页。
[6] 本部分内容曾发表于《土地矿产典型案例评析与法律实务操作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1月版,第179页。
[7] 本部分内容曾发表于《土地矿产典型案例评析与法律实务操作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1月版,第19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