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
不动产登记具有极强的公示性和公信力,这就要求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必须是归属清晰、无争议。如果对有权属争议的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将会对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造成根本性冲击,对交易安全和物权稳定带来很大隐患。因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要对存在“权属争议”有正确理解。如上述案例中,孟某已经完成承包经营权登记,后在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中,赵某提出异议,认为孟某的承包经营权侵害了自己的承包权益的,是否属于“存在权属争议”的情形?不动产权属争议应是就尚未进行登记发证的不动产而言,不动产权利利害关系人因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完成登记发证的不动产权利,因不动产物权登记具有公信力,在不动产登记被依法撤销前,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处于清晰明确的法律状态。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作出的《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60号),该复函指出:“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登记前,土地权利利害关系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议。土地登记发证后已经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就该情况下利害关系人的救济途径,根据复函精神,不动产权利依法登记后第三人对其结果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也可向原登记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翟国徽)(https://www.daowen.com)
[1] 本部分内容曾发表于《土地矿产法律实务操作指南》(第八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6月版,第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