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A市村民刘某一家于1983年经原人民公社和县建设局批准后取得一宗200平方米的宅基地,并建房由其全家居住生活。1988年,刘某搬家,上述房屋由其妹妹一家借住。2009年,刘某所在村纳入征地拆迁范围,在与交涉补偿时刘某发现上述房屋已于1991年被登记在妹妹一家名下,经与有关部门多次反映交涉无果后,刘某于2014年3月向区国土部门提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申请,国土部门审查后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刘某不服,将区政府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区政府不予受理其权属争议申请的行政行为违法。请问:1.区政府是否具有土地权属争议处理职责?2.本案争议是否属于土地权属争议?(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