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题】

1998年,北京市民陈某与张某结婚,2002年张某购买一套商品房并登记在其名下,2010年2月,张某通过签订买卖合同的方式将该房屋登记到其妹妹张某某名下,同年4月,张某之妻陈某以张某私自处理共有财产为名起诉到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张某与张某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案经人民法院一、二审,均判决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2013年6月,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生效判决书将诉争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陈某和张某;同年10月,张某和张某某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法院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并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又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生效法律文书将涉案房屋恢复至张某某名下,并发布了关于陈某所持房屋所有权证作废的公告,陈某不服,向市政府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2014年2月驳回了其复议申请,陈某不服,诉至中级人民法院。(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