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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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调查表是宅基地登记发证的重要依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3年6月22日颁布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界址的认定必须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使用者亲自到现场共同指界,经双方认定的界址,必须由双方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2007年12月,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等。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18条规定,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不予登记。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二条规定,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本案中,黄某申请宅基地登记,应当提交《地籍调查表》,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但是,黄某提交《地籍调查表》中邻宗地一栏签章处署名“刘某”的签名经鉴定不是刘某本人所签,刘某也对此提出了异议。显然,黄某提交登记的申请材料存在错误,不符合登记要求。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等。市人民政府据此按照法定程序,撤销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的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复议机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黄某的起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随后,判决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黄某不服一审判决,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认为,本案中县人民政府在为上诉人黄某颁发宅基地使用证的过程中,没有相邻方参与指界,地籍调查表上相邻方的签名系伪造,违法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撤销该颁证是正确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得当。上诉人黄某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据此,于2015年3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钟京涛)(https://www.daowen.com)


[1] 本部分内容曾发表于《土地矿产法律实务操作指南》(第八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6月版,第3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