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61 不动产登记能否以共同申请为原则单方申请为例外
【问题】
李某和王某是邻居,王某因常年在国外工作,家中父母多年一直由李某代为照顾。王某父母去世后,为对李某多年照顾自己父母表示感谢,王某将自己名下一套房产赠与李某,同时,王某父母生前在遗嘱中也决定将名下一套房产赠与李某。现李某准备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两套房产的过户登记,李某能否单独提起不动产登记申请?(https://www.daowen.com)
【解答】
提起申请是不动产登记一般程序的第一个环节,申请主体是否适格,直接影响到登记程序能否由此启动。就不动产登记申请主体问题,《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以共同申请为原则,以单方申请为例外。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买卖、抵押等属于双方法律行为,需要双方当事人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因此,为确保登记申请的真实性,维护双方当事人权益,基于双方法律行为产生的物权变动申请,应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尽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没有明确点明“赠与”这一行为,实践中也有人将“赠与”误认为是单方法律行为,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赠与应属双方法律行为而非单方法律行为。《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因此,赠与是一种合意双方的法律行为,它需要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李某因接受王某赠与房产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遗赠与赠与表面相似,性质不同。依据《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此,遗赠是由立遗嘱人单方设立,属于单方法律行为,李某自王某父母死亡后受遗赠开始时即取得了房产物权,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登记。
(翟国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