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90 宅基地登记错误的如何处理
【问题】
黄某有一处宅基地(历史形成的老宅,1961年建成,但没有政府的批准文件及权属证明材料等),1988年,政府进行土地总登记,当时房屋所有人黄某已去世,其有四个儿子,当时老三在里面居住,土地登记时老三说父亲把房屋给他了,经村里同意,土地登记部门就把宅基地登记给了老三。如今,老二拿着一份分家单找到了国土资源部门,说当时登记的不对,宅基地和房屋应该有他的一半,应以分家单为准(分家单上面确实写着有老二一半,但不知真假),要求办理更正登记。但是,老三不承认分家单上的内容,一口咬定父亲把房产给他了,并且政府已经进行了土地登记。对于此类宅基地登记错误的问题,登记机构应当如何处理?
【解答】
根据《土地登记办法》,该宗地已登记发证,由于目前老二有异议,应让老二申请办理异议登记。理由如下:
第一,该案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土地权属争议是未登记前因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的归属问题而发生的争议;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是在更正登记不能获得权利人同意后的补救措施。老二对此确权登记提出了异议,说宅基地有他的一半,但老三对此不认同。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土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因此,老二可以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和证明登记事项错误的有关材料(分家单),向土地登记部门申请异议登记。土地登记部门在权属审核的过程中,若有证据证明这份分家单有假,可拒绝办理异议登记;相反,就可以办理异议登记。由于异议登记只是暂时限制土地登记簿上记载的土地权利人的权利,在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设定土地抵押权登记。
第二,该宗地在初始登记时,老三提交了相应的资料,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发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就已经被认为符合登记要求。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如果当时的土地总登记程序合法,那么老三的宅基地使用权就应得到法律保护。
第三,老二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没有起诉,或者法院对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再或者法院对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第61条的规定,土地登记簿记载的土地权利人(老三)可以持相关材料申请注销异议登记。异议登记失效后,原申请人(老二)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如果法院受理后并作出判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文书及相关权利人提供的材料,报政府批准注销土地登记簿记载的土地权利人(老三)的土地登记,收回该宗地的原土地权利证书,并对该宗地重新进行土地登记。
(周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