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
本案的焦点在于如何界定双方对于该宗土地所享有的权利,如何更好地协调好双方的利益。
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可以作为集体土地确权的依据。
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本案中,双方在1992年达成的权属界线协议书即属于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并且双方对协议书的真实性均表示认同,在无其他合法证明文件的前提下,可以将其作为确权登记的依据。
二是B村长期管护的行为不影响土地权属的界定。
森林管护主要是指,政府给予当地群众一定补助,由当地群众配合林业管理部门对森林资源开展管理和维护等工作,例如协助进行防火、防止乱砍滥伐、保护野生动物、开展病虫害防治等工作,其针对的主要是地上附着物的管理。依照《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中的规定: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由林权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负责管护,经林权所有者同意可以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管护。就是说可以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群体委托协助其开展管护工作。因此,其并不是判断土地归属的依据。(https://www.daowen.com)
本案中,考虑到双方分歧较大,由政府直接裁定可能会有不利于社会稳定的因素,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由双方进行协调,由A村享有争议地块的所有权,同时继续由B村在一定期限内继续履行管护义务,并领取相关补助。
(周嘉诺 刘志强)
[1] 本部分内容曾发表于《土地矿产典型案例评析与法律实务操作指南》(第七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4月版,第9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