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
张某查询李某的房屋,属于以人查房。能否以人查房,目前已成舆论热点。不少地方登记机构为了保障当事人的隐私,也为了防止不动产登记资料被不正当利用,规定不能以人查房。但是笔者认为,在此案中,张某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查询李某的房屋登记信息。理由如下:
一是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物权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虽然《物权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等都没有明确“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但是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有金钱债务关系,且张某胜诉并申请法院执行,张某对该房屋具有利益关系,属于对该房屋登记信息有利害关系的人,应当可以查询李某的房屋登记信息。
二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查询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包括房屋自然状况〔坐落、面积、用途等〕,房屋权利状况〔所有权情况、他项权利情况和房屋权利的其他限制等〕,以及登记机关记载的其他必要信息)的查询不应受到限制。受到限制的只是该《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原始登记凭证。
三是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可以查询与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可以查询与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可见,张某作为案件的当事人,不仅可以查询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而且可以查询有关原始登记凭证(包括房屋权利登记申请表,房屋权利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或限制的具体依据,以及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资料)。(https://www.daowen.com)
为发挥不动产权属登记的公示作用,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不动产交易秩序,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鼓励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利用,不应以保护隐私之名限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建议目前国家正在制定的《不动产登记条例》充分保障公民正当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权利,充分发挥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作用,促使不动产登记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张颖)
[1] 本部分内容曾发表于《土地矿产典型案例评析与法律实务操作指南》(第七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4月版,第10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