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57 登记机构是否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问题57 登记机构是否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7]

【问题】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某建设项目在建工程1层1~8号房产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双方签订了《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登记机构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发现申请抵押登记的在建工程的坐落、面积等信息不明确,同时,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银行签订的《在建工程抵押合同》中有关抵押在建工程的建筑面积、已完成工作量和工程量等信息也不够明确,可能会影响到银行方面利益。该情况下,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如何进一步办理?

【解答】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可以抵押,同时第十二条规定,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因此,上述案例中,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时,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若发现申请抵押登记的在建工程有关信息不明确,可能会影响到抵押物的确定性、真实性,或者可能会涉及利害关系人有关权益的,本着维护交易安全、保障群众权益的原则,登记机构可以到在建工程实地进行查看,也可以到银行进行调查,抵押登记申请人或银行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实地查看的具体操作中,应主要查看两方面内容:一是申请抵押的建设工程部分是否真实存在并已完工;二是对在建工程的项目名称、坐落、面积等进行核实,与证明材料记载的信息是否一致。若有必要,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对已进行实地查看的情况通过文字或拍照的方式予以记录保存,从而确保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和公信力。(https://www.daowen.com)

(翟国徽)


[1] 本部分内容曾发表于《土地矿产法律实务操作指南》(第八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6月版,第4页。

[2] 本部分内容曾发表于《中国土地》,2016年6月刊,第57页。

[3] 本部分内容曾发表于《土地矿产典型案例评析与法律实务操作指南》(第七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4月版,第107页。

[4] 本部分内容曾发表于《土地矿产法律实务操作指南》(第八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6月版,第1页。

[5] http://zjnews.zjol.com.cn/05zjnews/system/2013/01/31/019125523.shtml

[6] 本部分内容曾发表于《土地矿产典型案例评析与法律实务操作指南》(第六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6月版,第160页。

[7] 本部分内容曾发表于《土地矿产法律实务操作指南》(第八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6月版,第4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