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是由各级政府来处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一项法律制度。《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2002年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做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第十三条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因此,区政府具有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定职权,作为区政府职能部门的区国土部门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是以区政府名义作出的。刘某以区政府为被告起诉到人民法院,符合法律规定,对此,本案中人民法院也予以认可。
关于土地权属争议范围的界定,《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200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2007年2月8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也明确指出,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登记前,土地权利利害关系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议。土地登记发证后,已经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因此,经依法登记后的不动产权利在法律上属于权属明晰的状态,对此持有的权利归属争议,不能再通过权属争议调处程序解决。
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本案所涉宅基地已于1991年登记并核发了宅基地使用证,确认了土地使用权人,区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从本案情况看,刘某虽然存在被侵权的事实,但由于维权路径选择错误,导致其合法权益未能在争议调处和诉讼中维护。从正确的维权途径看,刘某应针对1991年其宅基地转移登记的行为提起诉讼,而不是走权属争议调处的程序。(https://www.daowen.com)
(钟京涛)
[1] 本部分内容曾发表于《土地矿产法律实务操作指南》(第八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6月版,第6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