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题】

2010年8月,贵州省六盘水市村民黄某因建房向所在乡镇国土所提出办理宅基地手续申请,随后,村委会对该宅基地进行丈量并制作了《地籍调查表》,黄某填写的《个人建房用地申请表》,经村委会、乡土管所以及乡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县国土资源局。2013年3月县人民政府向黄某颁发了宅基地使用证。在宅基地使用证、宅基地申请书、《个人建房用地申请表》以及《地籍调查表》中均载明黄某宅基地“北至刘某林地1米处”。2014年5月第三人刘某以县政府向黄某颁发宅基地使用证的行为违法为由,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过程中,刘某申请对黄某地籍调查表中“刘某”签名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签名不是刘某本人所写。同年8月,市人民政府以上述颁证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为由,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县政府颁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黄某不服复议决定,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问:1.地籍调查表是否属于土地登记的必备要件?2.登记申请材料部分内容错误能否导致登记行为被撤销?(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