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

【解答】

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并不意味着取得了该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建设用地批准书,只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使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证明

建设用地批准书,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用地申请按照法定程序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其颁发的准予使用建设用地的证件。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一条规定:“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后,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应当包括划拨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等内容。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用地批准书》公示于施工现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提供国有土地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布。”

可见,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属于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取得了建设用地批准书,只是表明当事人的建设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得到许可。(https://www.daowen.com)

二、土地权利证书才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土地权利的证明

按照《物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权利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土地权利的证明。我国目前土地权利证书只有四种,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其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在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在集体土地使用证上载明;土地抵押权和地役权可以在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上载明。土地登记是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建设用地批准书只是可以依法开发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证明,如果当事人要取得土地权利,必须依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土地登记,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之后,才取得了土地权利。

三、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之后须申请登记取得土地权利证书才取得土地权利,但建设用地批准书不是申请土地登记必须提供的材料

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当事人申请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需要提供建设用批准书。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第27条的规定,“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付清全部国有土地出让价款后,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当事人申请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不需要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进行土地登记发证时,关键是需要当事人提供划拨决定书或者出让合同等证明材料,不需当事人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

(李志华 蔡卫华)


[1] 本部分内容曾发表于《土地矿产典型案例评析与法律实务操作指南》(第六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6月版,第18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