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不动产单元的概念是伴随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出现应运而生的。分散登记时期,土地以宗地为基本单位登记,房屋以幢、层、套、间为基本单位登记,统一登记后,不能再实行房地分别登记,需要将宗地形式的土地和幢、层、套、间形式的房屋组合在一起,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单元。这个意义上看,不动产单元具有明显的整体性、组合性特征。单就土地而言,不动产单元又具有转换性特征,即将原来作为土地登记单位的宗地转换为不动产单元。需要注意的是,宗地作为土地调查和管理的基本单位,仍然存续并且有效。宗地和土地不动产单元在登记上,没有本质的差异,只是在编码方式上有一些区别。这就是说,宗地的形成和划分与土地不动产单元的形成是一致的,什么样的宗地对应什么样的土地不动产单元。
由于土地是不动产的基础,不动产单元的编码规则又是在宗地编码基础上形成的,不动产单元编码与宗地编码具有天然的关联。按照《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不动产单元编码有28位,宗地编码有19位,一个宗地的不动产单元编码是19位宗地编码加上W(表示地上无定着物)加上8位0,此时,宗地编码是影响土地不动产单元编码的唯一因素。若地上有定着物,不动产单元编码是19位宗地编码加上1位定着物特征码(如房屋是F,林木是L)加上8位定着物编码(房屋前4位表示幢号,后4位表示户号),此时,不动产单元编码同时受宗地编码和定着物编码影响。
宗地的分割和合并,一般表现为宗地界址的变化,实践中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地上无定着物的宗地变化,一种是地上有定着物的宗地变化。这两种情况下的不动产单元代码编制方法,《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做了明确规定。对于地上无定着物的宗地合并或者分割,导致宗地界址发生变化的,在地籍子区内,新的宗地顺序号在相应宗地特征码的最大宗地顺序号后续编,形成新的宗地代码,进而生成新的不动产单元编码。对于地上有定着物的宗地合并或者分割,导致宗地界址发生变化的,在地籍子区内,新的宗地顺序号在相应宗地特征码的最大宗地顺序号后续编,形成新的宗地代码,而定着物代码的编制分两种情形:若定着物为房屋且房屋内定着物单元空间范围未发生变化,房屋幢号在地籍子区内统一编号的,房屋幢号和户号不变;房屋幢号在宗地内统一编号的,在新宗地内,房屋幢号按要求重新编制,房屋户号不变。若定着物为房屋且房屋内定着物单元空间范围已发生变化,房屋幢号在地籍子区内统一编号的,房屋幢号不变,新的房屋户号在该幢房屋内的最大户号后续编;房屋幢号在宗地内统一编号的,在新宗地内,房屋幢号按要求重新编制,新的房屋户号在该幢房屋内的最大户号后续编。在此基础上,按照宗地编码加上定着物特征码加上定着物编码的规则,生成不动产单元编码。(https://www.daowen.com)
(肖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