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理论演进研究概述

一、创新理论演进研究概述

(一)熊彼特创新理论

创新最早可以追溯到美籍匈牙利经济学家熊彼特的创新理论。当时处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发展进入垄断阶段,资本主义内部矛盾引致经济危机和世界大战的爆发,给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巨大危机。许多思想家开始从各个层面对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过程进行深刻的认识、思考、批评乃至批判。正是在该背景下,熊彼特也在思考如何重新解释资本主义的产生、发展和运行。[1]

1911年,熊彼特发表《经济发展理论》(德文版),书中首次明确了一国经济增长具有非均衡变化特性[2],其本质就是由于“创新”。熊彼特在1928年详细分析了创新的内涵,认为创新是一个动态过程;直到1939年,他在《商业周期》一书中对创新理论进行了比较全面的阐述,拉开了创新发展理论的序幕。

熊彼特的创新理论主要围绕创新的内涵和主体两方面展开。他认为,创新就是建立一种与以前完全不同的新的生产函数,是一个“不断地从内部革新经济结构,即不断破旧,不断创造新的结构”,是“创造性毁灭”的过程。[3]也就是说,各国的要素禀赋不是静态的而是动态变化的过程,每个阶段都可能有很多与生产条件相匹配的要素组合,创新就是要挖掘当下各种可能的新要素组合并引入生产体系,从而形成新的生产力和新的竞争优势。这种不同于人们以往所理解的、动态的创新规则,为企业获取更高利润和持续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4]

虽然熊彼特是创新理论的鼻祖,明确了创新会有哪些可能的形式,但他所界定的创新概念比较宽泛,给后人留下了很大的拓展空间。在熊彼特之后近百年的时间里,经过许多学者的持续钻研,创新理论逐渐被发展成了两个分支:技术创新理论和制度创新理论。[5]

(二)技术创新理论

20世纪50年代以后,新技术革命兴起,众多欧美资本主义国家经济高速发展,进入资本主义的黄金期。此时,传统的经济理论已经无法适用,经济学家开始研究技术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技术创新理论应运而生。技术创新理论强调技术创新在经济增长中的核心作用,主要有以下两个流派:

(1)技术创新的新古典学派。以索洛、罗默为代表的经济学家,他们将技术引入新古典经济学中,提出了新古典经济增长理论和内生经济增长理论。

新古典经济学以柯布·道格拉斯函数为基础建立了总量生产函数:

Y=f(K,L)=AKαL1-α

其中,Y、K、L、A分别表示产出、资本、劳动和技术水平,公式表示产出Y的水平取决于资本和劳动投入量的大小。在此基础上,索洛从“中性技术进步”出发,保持技术变化的边际替换率不变,仅改变给定投入能得到的产出,将生产函数进一步表示为:

Y=A(K,L)

运用该模型,索洛(1957)对1909至1949年间美国私营非农业数据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技术进步的贡献率高达87.5%[6]。鉴于此,他得到一个结论,即:只有外生技术进步才能保持经济稳定且持续增长,这一理论也因此又被称为“外生经济增长理论”。

1986年,保罗·罗默在索洛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提出了“内生增长理论”。他改变传统模型中收益递减的假设条件,构建了收益递增的内生技术进步均衡模型,他认为技术进步是长期知识积累的结果,经济长期增长源泉主要来自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厂商长期知识积累。保罗·罗默认为知识可以无限地增长,是递增的边际产品,与资本表现出边际生产率递减的完全不同。他通过对内生增长模型的竞争性均衡分析,得出了一个重要结论,即经济增长的动力主要来自内生的技术进步,来自对人力资本、创新的投资,这个结论可以更好解释各国之间经济增长的巨大差异。(https://www.daowen.com)

(2)技术创新的新熊彼特学派。技术创新的新古典学派虽然创新性地证明了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但由于仍然使用传统经济理论模型作为分析工具,往往忽略技术创新内部运作机制,无法弄清技术进步的源泉。熊彼特学派针对这个问题提出了独特的看法,强调创新与技术对经济增长的作用,重视揭示技术创新运作内部运行机理,并逐渐发展成了以曼斯菲尔德、卡曼等经济学家为代表的新熊彼特学派。

曼斯菲尔德于1961年基于四项关键性假定:完全竞争市场、专利权对技术模仿者影响很小、新技术本身在推广过程中不会变化、企业规模大小不会影响新技术的采用,通过对煤炭、钢铁、酿酒、铁路四个行业的十二项新技术扩散过程进行研究,结果发现新技术的采纳存在类似S形的过程,他提出新技术的推广会受到模仿比例、盈利率和新技术要求的投资额三个因素的限制。这个研究强调了技术模仿与推广的关系,也被证实一个创新成果很可能在不同地区不同国家扩散的速度不同,填补了熊彼特创新理论关于技术模仿推广方面的空白。

1974年,卡曼、施瓦(Kamien&Schwartz)等人则在改变曼斯菲尔德关于完全竞争市场的关键假定基础上,建立垄断竞争企业模型,着重研究垄断竞争情况下的技术创新过程。他们认为存在着一种介于垄断和完全竞争之间的、最能刺激创新活动的中等强度的技术竞争。1975年,他们进一步指出市场竞争、企业规模及垄断程度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市场竞争越激烈,企业创新驱动力越强;企业规模越大,越具备技术创新的条件;垄断程度越高,则技术创新带来的成效就越持久。[7]

我国技术创新领域的研究起步较晚。傅家骥(1999)和仝允桓(1996)强调技术创新是一系列活动的综合过程,包括商业、组织、科技等许多方面。林自新等(1988)、吴贵生和王毅(2002)则强调技术创新是一系列能够产生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商业化全过程的活动。史世鹏(1999)从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定义技术创新,他认为狭义的包括新技术产品的创始、演进和开发;广义的技术创新则强调由最初的技术创新设计经由创新商业化,最后实现高技术产品扩散的过程。

(三)制度创新理论

随着创新理论的不断发展,有关创新来源的研究日渐增多。1937年,科斯(Coase,R.H.)在《企业的性质》指出,市场的外部性会导致市场失灵,从而无法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当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的时候,只要产权界定明确,无论将产权赋予谁,市场资源配置就能实现帕累托最优。基于科斯的交易费用理论,以诺斯、弗里德曼、纳尔逊等为代表的一些经济学家开始从制度视角(包括制度安排和制度环境等)去研究技术创新的实现进程,并形成了新制度经济学派。

1970年,兰斯·戴维斯和道格拉斯·诺思在《经济史杂志》上发表的《制度变革与美国经济增长》一文中指出,制度创新是指经济的组织形式或经营管理方式的革新,[8]认为经济增长本质上并不是由技术进步所决定,而是制度变革。[9]因为先有制度变革才推动技术创新,进而推动经济长期增长和整个人类社会的进步。他们进一步指出,是近代产权制度的发展带来了制度快速变革。早期,在没有产权意识的情况下,技术变革的速度主要受市场规模影响,整体发展比较缓慢;而产权制度诞生之后,主要发达国家相继出台专利法,极大鼓励了大家坚持不懈地进行技术改造和创新活动,为推动技术创新创造了良好的宏观环境。所以,从历史演化的轨迹看,制度创新对技术创新起决定性作用,但这种作用是双向的,技术创新到一定程度,需要合适的制度与之相匹配,所以,技术创新会对制度创新有反向推动作用。正是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的这种相互作用,最终促进了经济的长期增长和人类社会的发展。

制度创新既是理论问题也是实践问题,它总是在应对现实问题挑战的基础上,由顶层设计、系统性论证而成。具体研究的时候,制度常常被当作内生变量进行处理,此时,制度创新的过程就相当于是制度在供给与需求的变化中逐渐演化实现均衡的过程。正因为如此,学者们往往利用“供给—需求”分析框架,针对现实经济社会中一个又一个层出不穷的问题,对当前制度的理论设计和突破进行深入探究。

1968年,制度经济学代表人物之一、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舒尔茨(Theodore W.Schultz)在《制度与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一文中明确提出了制度供给、需求等概念。舒尔茨认为,任何制度都是对实际生活中已经存在的需求的响应,这种需求诱致制度变迁的观点在随后得到了一些学者的认同。比如North(1970)从规模经济、外部性、风险和交易成本四个方面,分析了需求诱使制度变迁的原因,认为制度创新之所以发生,正是由于需求所导致的潜在“外部利润”内部化所诱致,这意味着制度创新并不时刻发生,只有当预期收益超过成本时才会发生。换句话说,当一个国家从某个发展阶段进入另一个新阶段的时候,原有的制度体系必然比较滞后不能满足新阶段的需求,此时,为了更好地发挥资源配置效应以满足不断升级的消费需求,制度体系就需要创新。

在制度创新的供给方面,弗农·拉坦(Vernon W.Ruttan)在《诱致性创新:技术、制度与发展》一书中提出了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认为制度变迁不仅取决于实际生活对有效制度的需求,也取决于一国经济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制度变迁的供给,并从知识积累和制度创新所付出的成本视角解释了制度创新供给变化的主要因素:一国的经济社会知识积累越多,进行制度创新的环境越好,制度变迁的供给能力就越强,但制度能否从潜在的顶层设计与安排变成现实的制度供给,关键要看制度创新所付出的成本大小,如果事实新制度的预期成本太高,制度创新将无法推行。弗农·拉坦的这一理论在随后也得到了一些学者的论证和完善,比如林毅夫(1991)认为制度安排是一种公共品,在制度创新过程中容易出现“搭便车”现象,会导致社会制度安排的供给少于社会所需要的最佳量。林毅夫的这一发现让政府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重要性得到了证明,也让制度变迁的主体、动力、方式和效率评价等更多关键因素被深入探究。

(四)国家创新系统

20世纪70年代,很多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都陷入“滞胀”状态[10],经济增长速度大幅下降,而同时期的日本、韩国等国家经济快速发展,迎来了繁荣时期。国际社会和各国学者开始从不同角度研究这一现象,试图找到相关理论解释。1987年,英国学者克里斯托夫·弗里曼在其著作《技术和经济运行:来自日本的经验》中首次提出“国家创新体系”概念,将创新视为一个复杂系统,强调从社会经济的宏观角度和社会文化背景来解释各国技术创新业绩的差异和不同企业的技术创新行为差异。[11]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经济学家理查德·纳尔逊在其专著《国家创新体系:比较分析》中,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分析了国家创新体系,认为国家创新体系是一整套制度安排,涉及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

随后,学者们对国家创新系统的研究逐步转移到兼顾技术创新与新知识对经济发展的作用方面。1992年,伦德瓦尔(Bengt-°Ake Lundvall)在《国家创新系统:建构创新和交互学习的理论》书中,系统地分析了国家创新系统的构成与运作机制,尤其是提出了面向学习型经济的互动式国家创新体系,奠定了他作为“国家创新体系”另外一个创始人的身份。1996年,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在《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中》提出,国家创新系统是公共和私营部门中的组织结构网络,部门之间的相互作用决定着国家的创新能力。1997年,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在《国家创新系统》报告中进一步将国家创新系统定义为“由参加新技术发展和扩散的企业、大学和研究机构组成,为创造、储备和转让知识、技能和新产品的相互作用的网络系统”。而后,进入21世纪,国家创新系统逐渐与区域状态结合起来,针对产业集聚、区域集群系统的研究被进一步推进。[12]特别是2004年,美国竞争力委员会推出《创新美国:在挑战和变革的世界中实现繁荣》研究报告,提出了“创新生态系统”概念(图2.1[13]),进一步推动国家创新系统迈向国家创新生态系统,成了21世纪创新理论发展的里程碑,也是各国创新发展的关键议题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