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信息披露制度雏形最早可追溯到12世纪意大利的会计信息披露,旨在向使用者传递基础的会计信息。[1]从12世纪至15世纪,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不断发展,但仍以账簿披露为主要特征;直到16世纪开始,早年由意大利数学家卢卡·帕乔利(Luca Pacioli)在其出版的《算术、几何、比及比例概要》一书中所提出的“复式簿记”得到了广泛传播,会计信息披露开始进入以财务报表披露为主的发展阶段。[2]随着财务报表披露制度在17世纪和18世纪的广泛实践,对会计信息披露理论与实践的了解与认识加深,并于19世纪发生了披露质变,产生了资产负债表披露;而随后产生的损益表披露进一步推动了20世纪上半叶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不断变革。在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发展期间,随着资本市场的活跃,为了避免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巨大损失,政府及相关机构对企业需要披露的信息质量和范围要求不断增加,从1720年英国的《泡沫法案》到1844年英国出台《合股公司法》,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进入萌芽期。[3]后来美国国会发布的《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进一步推动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
由于20世纪三四十年代产生了八起重大的环境灾害事件,各国开始关注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并颁布环境信息披露指南或立法,进一步深化了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其中,美国是最早开启环境信息披露的国家,其通过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对企业污染排放等信息有强制要求,随后在美国国会、环境保护署等机构的共同努力下,美国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趋于完善。[4][5]这期间,欧盟和日本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虽然慢于美国,但也逐渐趋于完备。2004年,联合国在《在乎者即赢家》报告中率先提出ESG(环境、社会及治理)概念,后经由发达国家的诠释和实践,逐渐完善了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E)、社会责任信息披露(S)、公司治理信息披露(G)的制度规范,[6]并推动信息披露制度逐渐从量变发展到质变。
受资本市场不完善的影响,中国信息披露制度起步较晚,到1990年上交所和深交所的先后成立,企业才开始披露会计信息,自此有了信息披露制度雏形,后因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颁布而进入了信息披露发展阶段,直至2007年中国证监会颁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才初步建立信息披露制度。[7]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虽然1997年的《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和2008年国资委发布的《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中都涉及环境相关信息披露说明,但直到201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才有对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强制要求。[8]经过几年的实践,2021年生态环境部出台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2022年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印发的《提高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质量工作方案》,进一步推动中国信息披露制度不断完善,因此对企业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https://www.daowen.com)
从现实角度看,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企业的快速成长是以破坏环境为代价的;同时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环境非理性所造成的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后果并没有付出相应的代价。这种粗放式发展方式的确与当前国内外经济发展要求格格不入,转向高质量发展不仅是企业保持竞争优势、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中国整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由于市场经济的基础功能是为投资者获取利益最大化,暗含着环境非理性是可接受的,所以单纯依靠市场那只“看不见的手”无法约束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需要依靠政府干预,将企业的环境成本内化,即通过环境信息披露等制度手段给企业施加政策压力。
现有文献已经研究了信息披露对企业股价崩盘风险、企业债务融资、融资成本[9]、企业价值[10]、企业盈利能力等方面的影响效应[11],针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是否有助于推动其高质量发展尚无定论。主要观点有三类:第一类是积极观点,认为作为一种维护关系基础的无形资产,信息披露能够减少企业与投资人间的信息不对称,降低融资成本从而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12][13][14]比如,温素彬和周鎏鎏(2017)指出,企业公开披露信息有利于提升其财务绩效,其中媒体治理在这两者的影响关系中存在“倒U型”的调节作用。邱牧远和殷红(2019)认为企业披露信息质量的提升能够显著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且日渐显著。杨广青等(2020)认为环境信息公开有利于提升公司的价值,并且组织可见度起到了部分中介作用。杨金坤(2021)分析认为,企业进行信息披露可以向利益相关者传达有关企业风险的相关信息,从而减少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来拉动企业的投资。伍中信和魏佳佳(2022)研究认为提高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对企业高质量发展有正向作用。第二类是消极观点,将信息披露看成是代理成本,企业进行信息披露增加了其成本,并且有一定的风险,同时管理者也可能会通过隐藏坏消息从而破坏公司信息透明化,不利于企业发展质量的提高。[15]比如,陈承等(2019)指出企业公开披露社会责任治理信息的质量和公司财务绩效之间呈明显的负向关系;陶克涛等(2020)的研究也证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抑制了企业盈利能力;尹建华等(2020)认为重污染企业为了提高财务绩效往往会选择牺牲环境绩效。第三类是不显著观点,认为信息披露对企业的影响取决于一个特定国家的报告准则和环境,由于不同国家可能有不同的要求和法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披露的驱动力可能会有所不同[16],因而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与企业发展之间没显著影响。[17]正是这种研究结论的不确定性为本研究提供了拓展空间。因此,本章拟以重污染产业为研究对象,探究环境信息披露对重污染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影响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