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性质
2025年08月10日
第一节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性质
所谓性质,是一种事物在和其他事物相互联系中所表现出来的特殊性,是该事物之所以成为自身的基本属性。相对事物的表象来说,事物的性质具有抽象性;但相对事物的本质来说,事物的性质则具有外显性。现象隐含事物的性质,事物性质背后隐藏本质。因此,欲认识一种事物的本质,往往需要先从现象着手以认识其性质,然后进一步深化以揭示其本质。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来说,先要认识其性质,方能揭示其本质,并进一步将其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构建的理论基础。目前,学术界在界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性质时,大多从其所属的诉讼类型着手,形成了不同学说。占据通说地位的是“形成之诉说”,即按照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诉的类型“三分法”理论,[1]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并以此为基础揭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性质。然而,即便是“形成之诉说”,目前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性质的认识,依然缺乏坚固的、完善的理论基础,且并不深入,难以揭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本质,无法满足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构建的理论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