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保护阶段——第三人参诉制度

一、事前保护阶段——第三人参诉制度

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往往表现为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交叉性,一旦相互交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无序状态,则此时的民事纠纷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纠纷双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之争,但实质上与其他主体之间亦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只是“两造”对立的构造特点决定了民事诉讼只能解决一对纠纷主体之间的一起民事纠纷,如此一来,在一个封闭的民事诉讼空间内解决一起纠纷往往会影响其他与之相联的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利益。如何解决民事诉讼“两造”对立的构造特点与民事纠纷的相连性之间的矛盾,成为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民事诉讼的“两造”对立是传统的诉讼构造,与此相适应的是民事判决既判力的相对性原则,即民事判决只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从实体法角度来看,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和交叉性决定了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相对复杂,民事纠纷双方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归属,往往同与之相关联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有利害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诉讼可能会影响案外第三人的利益。基于维护民事法律关系秩序协调、避免矛盾判决和确保纠纷解决的实效性之需要,当事人之间的判决效力有必要及于第三人。然而,根据民事诉讼的程序保障理论,民事判决效力向第三人扩张的合理基础应该是第三人参与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并在其中有提出自己的主张并提供证据资料对自身的主张加以证明的机会,只有第三人参与到当事人之间的诉讼中去,并在其中就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诉讼标的或者争点,提出自身的主张并有权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则可认为第三人的程序利益得到了保障。由此,产生了第三人参诉制度。基于不同的理论思路,各国或地区最终设置了不同的第三人参诉制度,但其皆属于对第三人的权益进行事前保护之列,皆通过使第三人参加到当事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避免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诉讼对第三人的权益造成损害。

从第三人利益保护角度来看,作为事前保护制度的第三人参诉制度是整个第三人利益保护体系的第一道防线,第三人参诉制度的构建状况直接影响事后保护制度的运行。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一项重要的第三人利益事后保障制度,与第三人参诉制度的关系密切。从功能角度来看,如果第三人参诉制度运行良好,于事前有效地保护了第三人的利益,则作为特殊救济制度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补充性保障功能会体现得更明显。反之,则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特殊救济功能就会沦为常规性的救济功能,不利于民事诉讼的有序发展。从程序构建角度来看,第三人参诉制度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衔接状况,直接决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后续的程序运行。由此可见,第三人参诉制度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运行营造了第一个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