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本原回归

第三节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本原回归

以案外人异议为前置程序,我国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短期内,案外人异议这一前置程序的存在保证了执行效率,适应了我国目前强制执行形势的需要。应该肯定,设置案外人异议这一前置程序在执行实践中确有必要,其在过滤案外人异议理由、避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确权诉讼重复提起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和避免作出矛盾判决。但是该制度的设置依然存在由执行机关通过形式审查判断案外人提出的实体权利主张的风险,为了避免这一问题的存在,《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法院认为案外人异议理由存在的,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而不对案外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实体权益作出最终判断。这样的规定避免了执行机关通过形式审查判断案外人提出的实体权利主张情况的发生。但同时应该看到,案外人异议这一前置程序的存在导致不得不设置许可执行之诉以对债权人的相应利益进行保护,造成了程序的繁杂。从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利益保护制度的发展来看,待我国“执行难”形势有所缓解之后,应该取消案外人异议这一前置程序,设置独立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一旦案外人异议这一前置程序的取消,债权人许可执行之诉的功能需要被重新认识。债权人许可执行之诉的设置以具体请求权所为理论基础,但从目前对强制执行请求权的认识来看,“抽象请求权说”更符合强制执行理论和执行实践。因此,从债权人申请许可执行之诉规定的背景来看,将其看作一种权宜之计更恰当,这是一种囿于案外人异议这一前置程序而不得不设立的诉讼。况且,其增加了债权人实现给付请求权的负担,缺陷十分明显。在给付之诉中,作为债权人的原告向法院主张给付请求权,如果法院作出胜诉判决,则债权人的给付请求权即得以确定。如果债务人不主动履行该给付判决,则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对于执行机关来说,只要存在合法有效的执行名义,就要依照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强制执行。至于执行程序的具体进行,包括执行标的物的确定等,属于执行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宜。即便债权人向执行机关提出执行标的物,是否执行最终也是经过执行机关的审查才决定。对于债权人来说,只要提出的执行标的物在名义上属于债务人所有即可,而没有进一步证明该执行标的物属于债务人的义务。但是,在债权人申请许可执行之诉中,债权人实质上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执行标的物为债务人所有,从而请求法院许可就该执行标的物继续执行。这无疑增加了债权人实现给付请求权的成本和负担。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债权人具有提起许可执行之诉的权利,立法最初是为了应对案外人异议这一前置程序造成的制度困境,未来随着案外人异议这一前置程序的取消,债权人许可执行之诉的临时使命也将完成,并最终回归债权人许可执行之诉的本原。在我国强制执行的实践中,案外人与债务人(被执行人)制造虚假合同、虚假争议和虚假诉讼的现象并不少见,如果不赋予债权人提起许可执行之诉的权利,一旦虚假的案外人异议或者虚假异议之诉得到法院的认可,势必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一旦案外人执行异议这一前置程序被取消,债权人许可执行之诉的功能需要被重新认识,将其作为遏制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与债务人勾结在一起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的法律制度。

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应然结构而言,不仅应该取消案外人异议这一前置程序,同时应该在立法上,摆脱目前与案外人再审之诉的“一揽子”规定的模式,而且应该随着案外人再审之诉的取消,确立独立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立法模式。如前所述,既然从案外人撤销权行使方式的优化选择来看,实无再保留案外人再审之诉的必要,案外人再审之诉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那么,取消案外人再审之诉,以目前已有的、单独设置的案外人撤销之诉对因当事人之间生效裁判损害的案外人利益进行救济,实际上同时解决了案外人再审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并列设置的问题,以在我国确立独立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注释】

[1]参见蒲一苇、张卫平:《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67页。

[2]参见廖永安:《论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载《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

[3]参见宋振玲:《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之比较》,载《沈阳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

[4]参见赵信会、李祖军:《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内部冲突与制衡》,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6期。

[5]参见肖建华:《民事诉讼当事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63页。

[6]参见张卫平:《“第三人”:类型划分及展开》,载《民事诉讼法研究》(第1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58~97页。

[7]参见蒲一苇、张卫平:《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88~189页。

[8]参见陈荣宗、林庆苗:《民事诉讼法》,台北,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234页。

[9]参见[日]高桥宏志:《重点讲义民事诉讼法》,张卫平、许可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1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