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构建的域外经验

第四章 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构建的域外经验

如前所述,在非因第三人自身的原因导致其未能参加当事人之间的诉讼的情况下,各国或地区往往会设置事后保障制度对第三人利益进行保护。从目前各国或地区的规定来看,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的第三人利益的事后保障制度有不同的立法模式。在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主要有第三人撤销之诉和第三人再审之诉两种;在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则主要是判决效力相对性抗辩制度。其中,第三人撤销之诉和第三人再审之诉皆是在承认生效裁判对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发生效力的前提下而单独设置的第三人利益事后保障制度;判决效力相对性抗辩,则是由第三人主张限制生效裁判对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发生效力以保护第三人利益的救济模式,并非独立的第三人利益事后保障制度。整体而言,第三人撤销之诉和第三人再审之诉属于狭义的第三人利益事后保障制度,而判决效力相对性抗辩属于广义的第三人利益事后保障制度。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构建,以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为参考,但与第三人再审之诉保持紧密的联系。在此,重点对世界主要国家、地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和第三人再审之诉的程序展开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