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权本质
诉权是对实体权益或者实体争议的救济权。当民事主体的实体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时,其有权利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一权利即为诉权。相比其他救济途径而言,通过起诉的方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最完善和最彻底的救济方式。为了平等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在第三人的利益遭受当事人之间的生效裁判损害的情况下,法律通过赋予第三人相应的诉权来对当事人和第三人的民事权益进行均衡保护。如此,在非因第三人自身的原因导致其未能参加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时,各国民事诉讼法往往会在缺失事前保护的情况下,为对第三人进行完善的事后保护,赋予第三人于事后对当事人之间的裁判提出异议、对自身利益进行救济的权利,即第三人的撤销权。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权即为救济第三人的撤销权及其背后的实体权利而赋予的一种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