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和第三人再审之诉:区别于英美法系的立法思路
整体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设置第三人利益的事后保障制度,采取了两种不同的思路。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是在承认当事人之间的生效裁判向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扩张的基础上,于事后设置独立的第三人利益事后保障制度,无论是第三人再审之诉还是第三人撤销之诉,都是在承认当事人之间的生效裁判向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发生效力的前提下而设置的独立的、于事后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制度。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则不设置独立的第三人利益的事后保障制度,而是在正当法律程序理念下限定当事人之间生效裁判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然而,在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亦认识到一概否定当事人之间的生效裁判向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发生效力是不现实的,同时认识到一旦承认当事人之间的生效裁判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则需要对第三人的利益进行程序保障,只是“事实出发型”的诉讼模式决定了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未直接设置独立的第三人利益事后保障制度,而是以“正当法律程序”为指导理念,从第三人利益保护角度出发,通过赋予第三人对抗对其产生影响的生效裁判向其发生效力,来实现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目前,将该理论付诸实践的主要是美国的直接抗辩模式和附带抗辩模式。直接抗辩模式通过赋予第三人直接提起诉讼以对抗当事人之间对其产生影响而其又未参加诉讼的判决的效力,以保护其合法权益。附带抗辩模式则是允许第三人在后诉中提出附带的某一诉讼请求,该诉讼请求针对前诉对第三人产生影响的判决进行抗辩。[13]两种抗辩模式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三人行使抗辩权的具体方式不同,但两种模式结合在一起,实现了对第三人利益事后保护的需要。
在皆允许当事人之间的判决对第三人发生效力的前提下赋予第三人于事后争执该判决正确性的机会,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第三人再审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与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的“判决效力相对性之抗辩”制度沿着不同的思路被构建。在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通过赋予第三人事后“判决效力相对性之抗辩”的权利,允许第三人在认为当事人之间的生效裁判对其发生不利效力时再行“判决效力相对性之抗辩”。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和第三人再审之诉则是通过赋予第三人以事后争执该判决正确性的权利,允许第三人事后提起诉讼要求去除当事人之间对其错误地产生不利影响的裁判效力。前者实际上是限制当事人之间生效裁判向第三人发生效力理论的继续,只不过并非采纳事前的概括性限制,而是仅限制当事人之间生效裁判向第三人发生不利影响的效力,第三人不需要证明生效裁判错误地对其产生了不利影响,而仅需要抗辩对其发挥不利影响即可;后者是通过赋予第三人去除当事人之间的生效裁判错误地对其发挥不利影响的判决效力。因此,只有第三人证明生效裁判对第三人的不利影响是错误的,才可以去除当事人之间生效裁判对其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