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第三人再审之诉解决重复局面

二、取消第三人再审之诉解决重复局面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独立的、对第三人利益进行特殊救济且基本能实现程序自足的制度,而第三人再审之诉则是通过扩张再审之诉的主体范围而设量的、对第三人利益进行事后特殊救济的程序,其依附当事人再审之诉的相关程序规定。第三人再审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同为对第三人利益进行事后保障的特殊程序,其皆面临推倒当事人之间损害或影响第三人利益的生效裁判效力的问题,两者表现出了诸多相似之处。然而,第三人再审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具有本质差异。第三人再审之诉沿用的是再审之诉的原理,从判决的效果来看,在第三人再审之诉中,一旦作出撤销裁判,其效果及于整个民事纠纷,需要对整个民事纠纷重新作出解决结果,而第三人撤销之诉中作出的撤销裁判的效果,仅及于原生效裁判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部分,且对于第三人实体权利来说,是初次救济。第三人再审之诉通过赋予第三人再审诉权来对第三人的权益进行保护,而第三人撤销之诉则通过赋予第三人起诉权来对第三人的利益进行保护。相较而言,第三人撤销之诉对第三人利益的保障更全面和完善。

不仅如此,结合目前有关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再审之诉的法律规定及其司法解释来看,案外人再审之诉的适用范围完全可以被第三人撤销之诉所涵盖,案外人再审之诉实无存在之必要。一方面,案外人再审之诉仅适用于第三人针对当事人之间的给付判决行使撤销权,而第三人撤销之诉则没有适用判决类型的限制;另一方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案外人再审之诉仅适用于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第三人利益因原生效裁判错误认定执行标的物遭受损害而需要进行救济的情形,而第三人撤销之诉可以适用于当事人之间的裁判生效后整个过程。

更何况,维持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再审之诉的并存局面,造成了第三人寻求事后救济的繁杂。首先,第三人面对两种撤销权行使方式,需要进行程序选择。其次,一旦第三人选择程序不慎,第三人就需要承担程序选择不慎导致的法律效果,比如,第三人在执行程序中提起执行异议则失去了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资格而只能提起再审之诉。最后,即使第三人选择在执行阶段直接提起撤销之诉,由于第三人提起撤销之后原则上不停止生效判决的执行,按照《司法解释》第303条的规定,面对生效判决的执行,第三人依然享有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执行异议的权利,从而造成了程序的累赘。

总而言之,案外人再审之诉的适用范围小于第三人撤销之诉。2种适用于不同阶段、处于不同位阶的第三人撤销权行使方式的交叉,造成了立法的杂乱和诉讼实践的无序。尽管学者提出了诸多解决方案,或并列,或选择,但其前提皆是保留案外人再审之诉这一救济途径。但是,既然第三人撤销之诉无论是从适用阶段还是适用范围上均可以涵盖案外人再审之诉,则实无保留案外人再审之诉之必要。不如取消案外人再审之诉,以完善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第三人行使撤销权的唯一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