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标的理论的缺陷

二、当前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标的理论的缺陷

按照诉讼法上形成之诉的理论,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权利基础——撤销权,是诉讼法上形成之诉的权利基础——异议权的一种类型。第三人享有的撤销权,是指一旦第三人在审判阶段未能参加到当事人之间的诉讼中且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切实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时,赋予的第三人于事后对当事人之间已经生效的裁判提出异议、对自身利益进行救济的权利。第三人针对当事人之间损害其合法权益的生效裁判所享有的撤销权,不同于民事实体法上的撤销权,而是一项程序性权利,是第三人享有的一项特殊的程序救济权。如此,按照目前通说将第三人撤销之诉界定为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则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标的是第三人对当事人生效裁判主张的撤销权(采“旧实体法学说”)或第三人提出的撤销当事人之间生效裁判的主张(采“诉讼法学说”之“一分支说”)。据此,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实现第三人异议权的诉讼,第三人得以提起撤销之诉的诉权基础在于其享有异议权,其通过实现异议权以改变当事人之间的判决对自己不利的部分。

尽管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标的界定为第三人所主张的撤销权或者撤销生效裁判的主张比较简单明了,但无法通过撤销权这一表面性权利来揭示更深层的权利根源,从而无法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标的进行准确界定,无法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当事人之间诉讼的关系以及第三人撤销之诉与之后提起的其他诉讼之间的关系作出正确判断。剖析异议权的本质,不难发现异议权的根源不在于对已形成的诉讼效果的异议,而在于对纠纷解决过程中发生的有关实体权益纠纷的解决。尽管不同的诉讼标的理论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包括第三人再审之诉)的诉讼标的的界定不同(比如,按照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理论,采“旧实体法学说”则将异议权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标的,而采“诉讼法学说”则将变更或者撤销诉讼法上法律关系的主张作为诉讼标的),但无论哪种诉讼标的理论,都忽视了其背后所依据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如前所述,异议权不具有独立存在的法律地位,必须有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主张才可以作为诉讼标的提出。总之,目前,将第三人撤销之诉(包括第三人再审之诉)界定为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从而认定其诉讼标的为异议权(“旧实体法学说”)或者撤销当事人之间生效裁判的主张(“诉讼法学说”)存在理论缺陷,忽视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权本质,导致难以准确地确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裁判范围,造成了在诉讼实践中既判力客观范围判断的困难。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构建的理论基础,该诉的诉讼标的需要重新界定,以便充分涵盖异议权背后的实体权利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