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方法、资料来源及其研究方案

一、研究方法、资料来源及其研究方案

(一)研究方法

为揭示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运行的司法现状,笔者采取了广义上的实证分析法,即包括了数据收集分析、访谈、实地调研和案例分析等方法。其中,数据收集和分析是主要的研究方法,通过收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有关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裁判并进行数据分析,从不同角度揭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司法现状,而后结合立法现状,寻找第三人撤销之诉司法现状的成因。该研究方案的可行性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我国目前实行全面的裁判文书在线公开,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统一发布到“中国裁判文书网”,尽管可能存在不完全上传、选择上传等各种问题,但已上传的具有一定规模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裁判文书完全可以满足分析司法现状的需要。二是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我国确立并运行的时间不长,在第三人撤销之诉运行的几年时间内,在全国范围内各级人民法院所裁判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数量相对不大,具有全面分析的可能性。

除数据收集和分析外,为了解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运行现状的认识,笔者还进行了访谈和实地调研。通过访谈和实地调研,深入了解一线法官对第三人撤销之诉运行现状的认识,听取一线法官总结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程序问题,并与通过数据分析所得出的有关全国范围内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运行现状的结论进行比对;同时,为了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具体程序进行分析,还采取了案例分析法,深入挖掘具体程序问题的表现和成因,寻找具体的解决方案。

(二)资料来源及说明

有关司法现状分析的资料来源有两种途径:一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收集全国范围内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三大撤销之诉的裁判,以便对全国范围内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司法状况进行全面掌握;二是通过访谈和实地调研收集某一人民法院受理和裁判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相应资料,以便有针对性地深入分析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运行的具体状况。具体而言,分3次收集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2013~2018年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裁判。为了收集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主要对S省X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和裁判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运行情况进行访谈和实地调研。下面重点介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3次收集2013~2018年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裁判的情况。

2016年8月5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在民事案件中通过搜索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显示2013年的裁判总数为100件,2014年为809件,2015年为1383件,2016年为879件(在数据收集之后,2013年、2014年、2015年上传的裁判尤其是2015年的裁判数量不断发生变化,这应该与补传或者删除重复上传数据有关)。收集数据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8月8日12∶00,共收集裁判总数3171件,其中,收集了2013年、2014年和2016年的全部有效数据,因网站访问受限未能收集2015年8月8日至2015年11月10日的裁判文书。

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推进,从2018年11月26日开始进行第二次数据收集。首先收集2017年和2018年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裁判文书。截至2018年12月4日22∶00,2018年全部裁判文书下载完成,共下载裁判总数为3424件。截至2019年2月12日22∶00,2017年全部裁判文书下载完成,共下载裁判总数为4542件。之后补充收集2015年和2016年未完全收集的数据,截至2019年2月19日22∶00,全部收集了2015年8月8日至11月10日的裁判共380件;截至2019年2月20日22∶00,2016年8月9日至12月31日的裁判文书下载完成,共1610件。

鉴于2016年8月8日将2013年和2014年的全部数据以及2015年和2016年的部分数据收集之后,收集过的年份的裁判数据发生了变化,因此,于2019年5月11日开始重新收集2013年、2014年、2015年1月1日至8月8日、2015年11月11日至12月31日、2016年1月1日至8月8日的数据,截至2019年5月19日22∶00,以上全部数据下载完成,2013年的裁判总数为109件,2014年的裁判总数为855件,2015年1月1日至8月8日的裁判总数为961件,2015年11月11日至12月31日的裁判总数为494件,2016年1月1日至8月8日的裁判总数为1303件。

将3次收集的数据合并,共收集2013~2018年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裁判总数为13,678件,筛除无效数据,最终实际作为分析标本的裁判总数为9979件,具体年份分布为:2013年67件、2014年595件、2015年1040件、2016年1965件、2017年3831件、2018年2481件。

(三)实际数据分析方案

在进行数据分析时,根据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进程,寻找一个数据分析的时间节点,以便对数据进行对比分析,该节点为《司法解释》实施的节点——2015年2月4日。尔后,分为三个方面具体分析2013~2018年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全部裁判。

1.总量分析

通过分析全国法院2013~2018年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裁判总数,揭示目前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司法实践中被提起的总体状况。在此基础上,重点分析全国法院2013~2018年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中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裁定数量与判决数量之比的变动情况,整体揭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情况和实体裁判的情况。

2.对裁定的分析

裁定是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为解决诉讼程序事项所作的判定,通过分析民事裁定的具体内容,可以揭示具体诉讼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现状,并进一步定位具体诉讼程序的立法问题。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构建角度,分五个方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裁定进行分析。

第一,对裁定的总量分析。对每年作出裁定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的重点在于,分析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第三人撤销之诉裁定的事由。对裁定的事由进行深入分析,可以直观呈现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运行的司法现状,尤其是起诉、受理状况,在此基础上总结目前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运行中的问题。

第二,对一审、二审程序中因主体原因和客体原因作出的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裁定的总量分析。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一种特殊的事后救济之诉,其主体要件和客体要件皆有自身的特点,且集中反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特殊之处。通过分析一审、二审程序中因主体原因和客体原因作出的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裁定总量,可探知第三人撤销之诉被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主要原因,并将其作为进一步分析第三人撤销之诉被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具体原因的基础。

第三,对因主体原因被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的具体原因的分析。在对因主体原因被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进行总量分析之后,对具体的主体原因进行分析,目的在于定位目前有关原告资格规定的立法问题,寻找完善立法的方案。

第四,对因客体原因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的具体原因进行分析。在设置第三人撤销之诉之初,立法仅对该诉的客体范围进行了原则性规定,直到2015年《司法解释》的出台,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范围才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明确,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范围不明确的问题,且客体范围过于狭窄的问题始终没有被重视。目前,有关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要件的立法问题必然会在司法实践中有所体现。通过分析因客体原因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的具体原因,有助于提出明确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范围的立法方案。

第五,对第三人以虚假诉讼为事由提起的撤销之诉却因原告不适格被驳回的情况分析。由于我国立法将第三人撤销之诉限定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很可能因我国第三人制度范围的狭小而将诉讼欺诈中的第三人排除在救济范围之外。因此,对相关数据进行专门分析,可以揭示该立法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以此为基础提出具体的立法完善方案。

3.对判决的分析

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判决进行分析,重点分析第三人撤销之诉判决中对第三人提起的撤销请求的驳回率和支持率、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事由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裁判的具体情况。

第一,对撤销原生效裁判请求的支持率和驳回率的总体变动情况的分析。通过分析撤销原生效裁判请求的支持率和驳回率的总体变动情况,可窥见设置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必要性和该诉目前在司法实践中的实效性,也可以客观衡量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构建现状对该诉功能发挥所产生的影响,以及定位具体的程序构建缺陷,进一步提出完善程序的建议。

第二,对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事由分析。欲深入研究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适格条件和客体范围问题,就必须与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具体事由和其背后所要保护的权利联系起来进行更深入的分析。因此,对20132018年所有判决中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事由进行统计,有助于深入了解司法实践中第三人诉请保护的具体权利和相应事由,在此基础上研究不同案件类型中的原告适格条件和在整体上研究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范围问题。

第三,对撤销调解书的判决数量占撤销原生效裁判、调解书总量比例的分析。尤其是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法院调解中经常会出现的利用诉讼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在对其分析的基础上寻找法院调解工作防范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具体方式和途径。

第四,对仅撤销原裁判的判决与处理原案的判决的比例进行分析。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第三人不仅提出撤销原生效判决中对其不利部分的主张,也提出实体法上的权利主张,通过对实体法上的权利主张的确认来达到撤销或者变更原生效判决的效果。相较其他普通诉讼而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裁判范围和裁判方式更需要重点研究。

第五,对认定虚假诉讼的判决的分析。在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裁判进行分析时,有必要专门统计有关虚假诉讼的数据,了解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对虚假诉讼的情况,同时为法院提供在裁判过程中防范虚假诉讼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