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未彻底解决的制度重合问题
2025年09月26日
一、并未彻底解决的制度重合问题
随着2015年《司法解释》的颁行,虽然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第三人再审之诉被重复提起的矛盾有所缓解,但重复救济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
如前所述,按照《司法解释》第303条第1款的规定,当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可以针对未中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提出执行异议。一旦执行法院作出驳回执行异议的裁定,第三人对裁定不服,并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司法解释》第303条第2款的规定,案外人如果不服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只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申请再审,而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由此看来,《司法解释》直接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第三人再审之诉被先后提起时的矛盾解决方案,看似对第三人重复救济的问题已得到解决,但实际上深层次的问题依然存在。按照目前《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生效判决作出之后、强制执行程序开始之前和在强制执行程序开始之后,分别给予了第三人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和第三人再审之诉两种不同的、对第三人利益保护力度不同的事后救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