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至仲裁裁决书(包括仲裁调解书)

一、扩大至仲裁裁决书(包括仲裁调解书)

目前,法律规定中缺失对仲裁中第三人利益的事后保护,未赋予第三人撤销当事人之间损害其合法权益的生效仲裁裁决的权利。然而,如前所述,实体法律关系的交叉性决定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解决往往与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不因当事人之间通过仲裁解决两者之间的纠纷就割裂了其与第三人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旦第三人的利益遭受当事人之间仲裁裁决的影响,赋予第三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显然是必然选择。

我国《仲裁法》未对仲裁程序中第三人参加当事人之间的仲裁程序进行规定,第三人无法于事前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当事人之间的仲裁裁决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比较常见。尽管2018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明确赋予了仲裁案外人享有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的权利,但从该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的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的条件和第18条规定的人民法院支持案外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的条件来看,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这一救济方式并不能对遭受当事人之间生效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损害的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保障。首先,现有规定将案外人申请救济的阶段限定在执行程序之中,未进入执行程序的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时,案外人没有相应的救济方式。其次,将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的情形限定为“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这一情形,进一步限缩了案外人通过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范围。最后,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本身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诉讼,其审理程序本身就存在无法全面救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缺陷,更无法应对未参加当事人之间仲裁程序的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的需要。总之,针对当事人之间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仲裁裁决,赋予第三人事后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权利实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