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一节 第三人撤销之诉

面对当事人之间的生效裁判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法国率先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取消判决异议之诉)。随后我国台湾地区于2003年在对“民事诉讼法”修改之时,借鉴法国制度设置了独立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我国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在第56条第3款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一项事后保障第三人利益的制度逐渐进入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视野。